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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发根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39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发根,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春市袁州区。2011年5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发根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发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份起,被告人吴发根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峰路L04-1出租房内通过手机微信向金某、彭某、刘某2等人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至2017年7月18日晚被查获止,被告人吴发根共计向他人销售六合彩三十余期,接受投注人民币22000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17年7月18日2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峰路L04-1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吴发根。被告人吴发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发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发根的供述,证人金某、彭某、刘某2、辛某等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微信投注信息,被告人个人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发根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立“六合彩”销售点,聚集他人赌博,接受多人投注且投注额达人民币2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发根有赌博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发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发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吴发根犯罪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志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士凌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