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海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海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9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被告李海暗,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海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惟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