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文飞与深圳亚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飞,深圳亚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571号申请执行人许文飞,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西冲六安圹村8号。被执行人深圳亚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嘉湖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62699G。法定代表人:王乃文。申请执行人许文飞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671号仲裁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的工资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61.1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13日代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6761.40元。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平湖税务所也对此予以核实,现被执行人深圳亚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上述代缴税款予以冲抵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文飞所享有的债权,本院予以许可。冲抵后,被执行人深圳亚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7]671号仲裁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闫方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