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元红与闫炳金、孙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红,闫炳金,孙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2797号原告:李元红,男,1941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芝,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博山区。被告:闫炳金,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孙会芹,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李元红与被告闫炳金、孙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元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炳金、被告孙会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元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10500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与原告是亲戚关系。2002年期间,两被告以急用钱为借口向原告借现金8万元整,并约定每年支付给原告利息2000元。因碍于亲戚关系,原告一直让被告使用着。直到2016年11月,原告妻子因生病住院急等用钱,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累计偿还原告约计3000元,余款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仅仅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将利息一并计算在内。现原告妻子生病需长期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闫炳金、孙会芹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元红与被告闫炳金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为出借方,被告闫炳金为借款方。2016年11月20日,被告闫炳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另伍仟元整(105000元)利息都在内”。另查明,被告闫炳金、孙会芹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调取的户籍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闫炳金欠原告李元红借款10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闫炳金应予偿还。被告闫炳金、孙会芹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孙会芹亦有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闫炳金、孙会芹偿还借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炳金、孙会芹偿还原告李元红借款1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闫炳金、孙会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善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守村代理书记员  梁毓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