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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英娥申请执行姚会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娥,姚会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孙英娥,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姚会朝,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孙英娥申请执行姚会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姚会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帅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