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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章玉英、凌显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章玉英,凌显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24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被执行人:章玉英,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凌显武,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章玉英、凌显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章玉英、凌显武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柏庄丽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章玉英、凌显武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柏庄丽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周 佳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