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庞自安、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庞自安,潘玉英,曹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364号原告:王荣华,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庞自安,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潘玉英,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曹香莲,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华与被告庞自安、潘玉英、曹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荣华负担。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