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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荣华与庞自安、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华,庞自安,潘玉英,曹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364号原告:王荣华,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庞自安,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潘玉英,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曹香莲,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华与被告庞自安、潘玉英、曹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荣华负担。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