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勇、刘焕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勇,刘焕双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勇,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前郭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8月2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被告人刘焕双,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前郭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8月2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勇、刘焕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勇、刘焕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勇系前郭县长龙乡巨龙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0月1日,任勇与王某1签订了一份《集体林地、林地流转合同书》,将长龙乡巨龙村北山后面17林班1小班2.1717公顷林地(树种为防风固沙林)承包给王某1。王某1将该片林地转包给被告人刘焕双。自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任勇与刘焕双合谋,以长龙乡巨龙村修路、建广场、卫生所为由,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擅自在林地内取土。经前郭县林业局鉴定取土面积为15.93亩(合10250平方米),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2016年8月1日,被告人任勇、刘焕双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2、王某3、白某某的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认为二被告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任勇、刘焕双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在林地取土用于村民委员会修公路、建广场和卫生所了,我们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勇系前郭县长龙乡巨龙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2010年10月1日,任勇代表村民委员会与王某1签订了一份《集体林地流转合同书》,将本村所有的2.1717公顷林地(树种为防风固沙林)承包给王某1。2012年8月10日,王某1又将该片林地转包给被告人刘焕双。2010年至2015年间,长龙乡巨龙村民委员会修建砖路、文化广场和卫生所,村民委员会将工程承包给刘焕双。被告人任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决定让刘焕双在承包林地内取土修建上述工程。经前郭县林业局鉴定取土面积为15.93亩(合10250平方米),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16年8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任勇、刘焕双主动到案。另查明,案发后,任勇、刘焕双将林地取土坑平整后栽种了杨树和松树,村民委员会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任勇的供述:我接到森林公安局的传唤,开车来的。我在巨龙山村委会工作。巨龙山村北山林地是王某1承包的,后来转让给刘焕双,合同上的名字没有变更。2010年之后,林改时将名字改成了刘焕双。林地西北侧是个坡,没有多少树。2010年村委会修路,在林地里取土了。取土面积多大记不清了,是村委会开会决定的。我和刘焕双谈的,他没问有没有合法手续,就同意了。2015年村委会修广场,我把工程承包给刘焕双,也是在这片林地里取的土。修广场是公开招标的,我们村委会由招标手续。取土位置是刘焕双选择的,我没去过现场。取土用于修广场和卫生所了,总费用40多万元,已经支付了20万元。我们取土没有合法手续,取土面积大约半垧地左右,2015年秋季修广场、卫生所也是在那里取的土,村委会研究决定的。我们把工程承包给了刘焕双,刘焕双取的土。村委会没有支付给刘焕双取土费,因为修广场、村委会和卫生所是乡上招标的,村委会支付的是工程费。我没往飞机场卖土,侦查机关可以到飞机场去查账。2、被告人刘焕双于2016年8月1日供述:2011年,我从巨龙村民委员会承包了修砖路工程,原定修5公里,后来又加长了一部分,取土位置是巨龙村北山,村民委员会开会决定的,村民用土都到那里取,取土面积约半垧左右,我没有增大,只是往深挖了。取土位置是林地,很多年没有树了。2015年,长龙乡招标修巨龙广场、村民委员会和卫生所,我承包了,费用共计42.5万元,一直没给。村委会说在大队南山、西菜园子、北大山三处都可以取土,我在这三处都取土了。在北大山取了10车左右。2015年,北大山的取土面积大约三四千平方米,我只是往深挖了,取土面积不到200平方米。被告人刘焕双于2016年7月27日供述:2012年我承包巨龙村2.1717公顷林地,以前是王某1承包的。在我承包之前,村民委员会修公路,在林地里取土了。2015年村民委员会修广场,任勇找我,说村民委员会决定在我承包的林地里取土,我问有没有批件,他说能办下来,我就同意了。加上以前取土面积,一共能有1垧左右。3、证人王某2证言:我举报巨龙村党支部书记任勇在刘焕双承包的林地内取土,卖给飞机场。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我看见任勇的车在现场取土,我问他能不能把我的地也卖了,任勇说我家地距离远,卖土的事与他无关。当天下午,我就向土地局举报了,土地局的人把现场查封了。侦查人员问:你怎么确定任勇把土卖到飞机场了?答:大家都这么说,我在取土现场看见任勇了。侦查人员问:还有谁看见任勇在林地内取土了?答:大家都知道这件事,但是谁亲眼看见了能够出来作证,我得问一问。侦查人员问:任勇用什么工具取土?答:7台钩机、一台铲车、50多台翻斗车。侦查人员问:你见过任勇取几次土?答:只有这一次。侦查人员问:土地查封之后,任勇还取过土吗?答:取过。侦查人员问:你只见过任勇取一次土,怎么知道这块地的土都是任勇取的呢?答:大家都这么说,村里人都知道。侦查人员问:你看见任勇时,任勇在哪里?答:在车里,车牌照没记清。侦查人员问:前天和你一起来戴眼镜的人是谁?答:姓陈,具体事他不清楚,所以没来作材料。4、证人王某3证言:2015年秋季,有人在巨龙村后山北侧挖土,30多台翻斗车干了20多天,拉到飞机场卖了。村里人都知道,谁亲眼看见了,不清楚。5、证人白某某证言:有人举报任勇卖土的事我知道。2015年9至10月份的一天,我听说北山有人在挖土,我就去看热闹,现场有2台钩机,五六台翻斗机在挖土,任勇坐在车里,距离取土位置约100多米。挖了20多天,我在现场只见过任勇一次,不能确定这块地是任勇挖的。6、《集体林地流转合同书》、《林地同意流转意见书》各1份,证实2010年10月1日王某1承包巨龙村2.1717公顷林地,2012年8月10日转包给刘焕双的事实。7、长龙乡巨龙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1份,证实2010年5月13日巨龙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修砖路所需的土全部在北山取的事实。8、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实经前郭县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查取土面积为15.39亩(合计10250平方米)的事实。9、长龙乡林业站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涉案林地班号为4林班17小班,农业站未允许取土的事实。10、前郭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实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建议林权所有者按照造林技术规范还林的事实。11、抓捕经过1份,证实一、2010年-2015年间刘焕双通过招标形式承包了村民委员会修砖路、广场、卫生所等工程,任勇未经审批,擅自决定让刘焕双在北山取土。二、被告人任勇、刘焕双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的事实。12、长龙乡林业站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涉案林地已经栽种杨树和松树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勇、刘焕双违反森林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勇、刘焕双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勇、刘焕双为村民委员会修建公路等公益事业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后积极平整土地还林,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自首、主动还林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任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初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中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