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鹰潭连净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龚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连净绿色科技有限公司,龚才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388号原告鹰潭连净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老屋底艾家206国道以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4333854-8。法定代表人陈鸿仪,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才荣,男,1967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连净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连净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龚才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6092.4元。本院认为,原告鹰潭连净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龚才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609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带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