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勍,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61129.44元。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61129.44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