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审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刘宝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刘宝弟,游广明,张宝流,朱启龙,谢炳飞,谢炳孙,谢冲弟,谢庆余,秦世宝,陈时水,陈秀琴,何家馀,何锦荣,何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719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刘宝弟,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游广明,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张宝流,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朱启龙,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谢炳飞,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谢炳孙,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谢冲弟,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谢庆余,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秦世宝,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时水,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秀琴,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何家馀,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何锦荣,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何碎玉,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09]4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平土资罚[2009]4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宝弟等14人于昆阳镇新欣村占地666.96平方米(现状地类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建造两幢17间二层砖混结构住房(计1333.78平方米)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于2009年3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09]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09]4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