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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与被申请人刘志超、邝水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刘志超,邝水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220号申请人:刘志,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刘志超,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邝水环,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人刘志与被申请人刘志超、邝水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超、邝水环的银行存款341800元予以冻结或者或查封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的房产。担保人刘志以本人所有的湘L5D0**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刘志超、邝水环的银行存款341800元或查封其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229元,由申请人刘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