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晓斌诉王卫东、王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斌,王卫东,王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779号原告:郝晓斌,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屯,襄垣县王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卫东,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被告:王鑫,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斌诉被告王卫东、王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晓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晓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鸟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