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阳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阳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兴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阳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潘台村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兴华,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国,四川省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北阳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阳光居公司与邱兴华是否因邱兴华人身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邱兴华提供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中的甲方仅有阳光居公司合同专用章,却没有阳光居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及阳光居公司授权委托书,也缺乏签订时间;阳光居公司辩称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书,且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仅有公司行政章而没有合同专用章,从而认为赔偿协议书系伪造;邱兴华提供的与阳光居公司方面的通话录音,经双方质证,也无法证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阳光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欣审判员 褚玉梅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