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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翠霞与被告梁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翠霞,梁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763号原告:袁翠霞,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印染巷28号。被告:梁燕,女,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三和家园北区8号楼1号门面养瘦减肥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翠霞与被告梁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翠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翠霞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