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刘超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刑初22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超,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涵江区。2002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等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庄荔城,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似凡、书记员施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超及其辩护人庄荔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超从网上购买伪造的领章、臂章、胸标等物,并通过微信向昵称为“某军品店”(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先后购买三本假军官证,谎称自己是8710分支警队司令部参谋长、莆田军分区参谋长及73311部队海防13师参谋长,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之后分别以自己得肺病住院、出车祸昏迷、父亲生病、给战友结婚回礼、去北京晋升提拔学习及搜救在苏丹执行维和任务遇险的战友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48558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上述骗款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人刘超中信银行卡175800元,被告人刘超通过使用被害人黄某某给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59500元,通过微信红包转账4258元,通过现金交付9000元。被告人刘超于2017年3月11日在莆田市涵江区缘来快捷酒店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超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2017年3月11日返还被害人黄某某总计3000元。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85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刘超的行为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定性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2、被告人刘超已退赃3000元,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有承担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用,为被害人购置手机、手表等物,应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超从网上购买伪造的领章、臂章、胸标等物,并通过微信向昵称为“某军品店”的同案人(另案处理)先后购买伪造的警官证、军官证共三本,以其是8710分支警队司令部参谋长、莆田军分区参谋长及73311部队海防13师参谋长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之后谎称自己得肺病住院、出车祸昏迷、其父亲生病、给战友结婚回礼、去北京晋升提拔学习及搜救在苏丹执行维和任务遇险的战友等名义,让被害人黄某某向其发微信红包、银行转账及支付现金,骗得被害人黄某某钱财共计248558元,其中,被告人刘超通过使用被害人黄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共计59500元;被害人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被告人刘超的中信银行卡共计175800元,通过微信红包转账4258元,通过现金交付9000元。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刘超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超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2017年3月11日返还被害人黄某某总计3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超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信银行卡、硬肩章、胸标、臂章、领章、背标及军官证等物于2017年3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予以扣押,现已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提取的被告人刘超手机微信聊天信息记录���图照片、被告人刘超中信银行莆田荔城支行出具的个人账户明细查询结果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埭头营业所出具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埭头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莆田军分区政治部协查函复、中国人民解放军73311部队政治部协查复函、收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监狱释放证明书,被扣押的vivo牌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硬肩章二枚、胸标七枚、臂章四枚、领章七枚、背标一块及军官证两本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刘超的犯罪行为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的辩护意见,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超假冒军人身份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存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互交叉,若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冒军人身份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8558元,其行为既侵犯了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保护的军队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法益,又侵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法益,即同时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符合想象竞合的成立条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因被告人刘超诈骗数额巨大,其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应以较重的诈骗罪定罪量刑。故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85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刘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有盗窃前科,能够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五千五百五十八元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硬肩章二枚、胸标七枚、臂章四枚、领章七枚、背标一块及军官证两本,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立强人民陪审员 林志峰人民陪审员 陈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少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