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73邢学英与孙国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学英,孙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邢学英,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孙国财,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邢学英与被执行人孙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国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学英借款101400元及利息(以101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被告孙国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无存款信息,通过不动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无登记信息,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路爱祥审判员 姚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