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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汝臣、马德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汝臣,马德成,马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汝臣,男,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德成,男,1991年12月23日生,回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马续,男,1993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汝臣、马德成、马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振、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汝臣、马德成、马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4、陈某5等人从淮阳县城关回族镇黄河路时尚纯kktv唱歌结束后下楼准备回家,同在此消费结束的被告人马续以陈某5骂他为由,无故伙同马德成、杜汝臣、王亚军(另案处理)等人对陈某4、陈某5进行殴打,导致陈某4、陈某5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4、陈某5伤情均为轻微伤。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续向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汝臣、马德成、马续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有同案犯王亚军供述;被害人陈某4、陈某5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陈某3、张某证言;三名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协议书、收条、淮阳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汝臣、马德成、马续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汝臣、马德成、马续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马续积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汝臣、马德成、马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汝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德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续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晓飞���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