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国虎、杨兴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虎,杨兴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614号原告:张国虎,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原告:杨兴威,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张国虎与被告杨兴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国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虎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虎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虎负担。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