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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国虎、杨兴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虎,杨兴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614号原告:张国虎,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原告:杨兴威,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张国虎与被告杨兴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国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虎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虎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虎负担。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