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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259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郑某,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