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童家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童家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童家禄,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童家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童家禄应当偿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68289.0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童家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童家禄所有的渝Bxxx**、渝Bxxx**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代伟审 判 员 谭联贵审 判 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海龙书 记 员 唐铃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