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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乡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4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7月7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7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7)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荔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6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新乡市中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医院门前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多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6时1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新乡市中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医院门前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多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已成年,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查询,无前科。(2)赵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有A2的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豫G×××××号东风雪铁龙牌出租客车具有行车资格,具有交强险,该机动车的所有人系刘某某。(3)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的户口信息。(4)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会诊记录单、长期医嘱单、重症医学科临时医嘱单、血栓弹力图报告单、彩超检查报告、CT影像诊断报告、放射报告单、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刘某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情况。(5)特别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徐保谦全权处理该事故。(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据、收条各一份证明:经调解,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已收到被告人赵某某赔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210000元,并对赵某某表示谅解。(7)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证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被害人刘某垫付事故抢救治疗费用1万。(8)新乡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一份证明:一匿名男子(电话号码156××××9693)于2017年2月28日6时15分报警称在中同街新华医院对面发生一起出租车撞老太太,人受伤的交通事故;(9)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1份证明:新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办公室于2017年2月28日6时16分,接到一起交通事故求救电话(电话号码分别为183××××8486、110×××8、156××××9693),地点位于新华医院。(10)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调查证据记录1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形成的证据目录及证明事项均合法属实。(11)赵某某归案情况说明两份证明:2017年2月28日06时15分,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新乡市新华医院门前,一辆出租车撞倒行人,人受伤。接警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李树军、吕林立即赶赴现场,并对现场勘查取证。经调查,赵某某及其驾驶的豫G×××××出租车均在事故发生地,行人刘某去医院。民警勘查现场结束后,依法暂扣了肇事车辆,并将豫G×××××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某带至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证。赵某某于2017年02月28日09时43分在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受民警调查询问。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所做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28日6时10分李某从新华医院对面住宅区出门准备上班,当时李某步行由北向南过中同街,刚过去突然听到碰撞声,他发现一辆出租车撞倒了一个行人,事故过程没有看到。然后李某见到一个男的从出租车驾驶位下来,具体车中人数不详。于是李某对司机说:“我打110,你打120。”后来司机打了120,救护车一来李某就随伤者到了医院。当时有围观者。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对自己于2017年2月28日6时左右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在中同街新华医院门前撞倒一个行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1)2017年03月09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多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一份证明:经检测,被告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3)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1份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豫G×××××雪铁龙牌小轿车经检验、分析:该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照明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车速43-45km/h。(5)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所做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新乡市中同街新华医院门前,案发时肇事车辆情况及死者情况。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拨打120,让路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贾喜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家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