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帅铁炳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铁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帅铁炳,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小学文化,株洲三汽运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株洲市荷塘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见青,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帅铁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湘02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帅铁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对从被告人帅铁炳处收缴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帅铁炳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帅铁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帅铁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帅铁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帅铁炳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