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小春与兴业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春,兴业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4民初663号原告:朱小春,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原告的丈夫),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告:兴业县人民医院。法定代理人:胡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小春诉被告兴业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原告朱小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选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