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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娜,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娜,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岳路南段。负责人朱建荣。陈丽娜与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丽娜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及利息1009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实现,本院对其在银行做了抵押的两套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无异议,并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处置上述房产时,其再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