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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敏与宋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宋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834号原告:朱敏,女,1992年6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告:宋晓晓,女,1992年7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原告朱敏诉被告宋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敏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敏负担。审 判 员 李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亚杰书 记 员 卫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