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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85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土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7日被取保候审,8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振东、被告人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鲁某至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中路亨通广场艾丁网咖64号机位处,趁陈某熟睡之机,窃得陈某放在该机位上的苹果6S手机1部及人民币75元。经鉴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010元,总计盗窃数额人民币3085元。案发后,追缴该手机及人民币15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鲁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监控录像、价格认定意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得到挽回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鲁某退赔给被害人陈梓丰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