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伟与被告阜阳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阜阳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480号原告:韩伟,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孔辉,该公司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伟与被告阜阳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韩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伟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