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位水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水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2960号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地址:商水县阳城大道1218号。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董事长。被告:位水河,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生,住商水县。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水农商行)与被告位水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家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水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水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位水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实现债权产生的其它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7日被告位水河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月息7.44‰,该笔借款2010年06月17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偿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剩余本金及利息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位水河即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商水农商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借据,证明被告位水河于2009年6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2个月,2010年6月17日到期,约定利率为月息7.44‰,逾期利息为按原借款利率加收50%。2、河南省银监局的批复,证明发放借款时原告的名称为商水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3、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三份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债权,本次主张债权不超诉讼时效。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证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6月17日,被告位水河与原告签订农户小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从2009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17日期间内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利率为月利率7.44‰。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合同约定,原告于2009年6月17日为被告位水河发放贷款3万元。同时,2009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位水河签订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位水河仅清偿借款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下余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一直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商水农商行与被告位水河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位水河发放借款,被告位水河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位水河签订借款合同,而且被告位水河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签名,对该笔债务予以认可,该笔债务被告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位水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其主张无具体数额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位水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合同期限内的利率按月息7.44‰计付,逾期期间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魏水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