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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冉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48号申请人:冉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冉某某与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41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任某某向申请人冉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