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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青灵与栾友庆、栾友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灵,栾友庆,栾友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794号原告:张青灵,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凯(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友庆,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告:栾友庄,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张青灵诉被告栾友庆、栾友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青灵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栾友庆、栾友庄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免于收取10000元,实收500元,邮寄送达费160元,共计660元由原告张青灵负担。审 判 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易 鸣书 记 员 秦景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