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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高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高飞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534号原告:赵海涛,女,1973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高飞宇,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赵海涛与被告高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639.00元(原告已交),退还原告赵海涛。审判员王源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