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高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高飞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534号原告:赵海涛,女,1973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高飞宇,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赵海涛与被告高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639.00元(原告已交),退还原告赵海涛。审判员王源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