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金宝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尚勇,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