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李慧敏、韩满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李慧敏,韩满意,赵爱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836号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889号农信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超,系单位员工。被告:李慧敏,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韩满意,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赵爱平,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李慧敏、韩满意、赵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润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