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宫丽华、宫英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宫丽华,宫英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289号申请人:王志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宫丽华,女,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宫英健,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王志勇与宫丽华、宫英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对宫丽华所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XXXXX园XX号XX单元XX室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现因执行申请人王志勇申请解除对宫丽华所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XXXXX园XX号XX单元XXXX室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宫丽华所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XXXXX园XX号XX单元XXXX室的房屋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