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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明锋与季海丰、王晶、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锋,季海丰,王晶,刘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747号 原告:王明锋,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兴安嘉园小区。 被告:季海丰,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龙凤小区。 被告:王晶,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龙凤小区。 被告:刘剑,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兴安嘉园小区。 原告王明锋与被告季海丰、王晶、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明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海丰、王晶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对被告季海丰、王晶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锋撤回对被告季海丰、王晶的起诉。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