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明锋与季海丰、王晶、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锋,季海丰,王晶,刘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747号 原告:王明锋,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兴安嘉园小区。 被告:季海丰,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龙凤小区。 被告:王晶,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龙凤小区。 被告:刘剑,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兴安嘉园小区。 原告王明锋与被告季海丰、王晶、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明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海丰、王晶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对被告季海丰、王晶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锋撤回对被告季海丰、王晶的起诉。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