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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广华张永海等与陈杰黄良梅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海,万清才,李广华,王国水,陈杰,黄良梅,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331号原告张永海,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万清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广华,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王国水,男,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杰,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良梅,女,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升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01442X。法定代表人,吴应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海、万清才、李广华、王国水诉被告陈杰、黄良梅、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海、万清才、李广华、王国水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海、万清才、李广华、王国水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海、万清才、李广华、王国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张永海、万清才、李广华、王国水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