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兴洪、闫昊良与徐稚欣、刘桂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洪,闫昊良,徐稚欣,刘桂玲,徐福利,李兴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01民初3182号之一申请人:李兴洪,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乌兰浩特市。原告:闫昊良,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察尔森水库职工,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徐稚欣,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刘桂玲,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室。被申请人:徐福利,男,1960年10月出生,汉族,市国税职工,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李兴波,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李兴洪、闫昊良诉被申请人徐稚欣、刘桂玲、徐福利、李兴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兴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福利名下的位于科右前旗XXX房屋(保全价值150000.00元)、被申请人徐福利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保全价值80000.00元)、被申请人李兴波所有的×××轿车(保全价值50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福利名下的位于科右前旗XXX房屋,不得处分;二、冻结被申请人徐福利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处分;三、扣押被申请人李兴波所有的×××轿车车籍,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