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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闫二召与张玉芹、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二召,张玉芹,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424-1号原告:闫二召,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杨艳萍,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芹,女,汉族,1969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张卫东,男,汉族,1967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张玉芹之夫。原告闫二召诉被告张玉芹、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2017年8月14日原告闫二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二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闫二召负担。审判员  岳东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