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史威与深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深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威,深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份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672号 原告史威,女,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 被告深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份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宋青。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威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 川 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洁(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