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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光翠与被告李永荣、李永富、李永贵、李永珍、李永会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光翠,李永荣,李永富,李永贵,李永珍,李永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6民初504号原告:兰光翠,女,193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永荣(原告长子),男,195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金(被告李永荣之子),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永富(原告次子),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永贵(原告三子),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村民居,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李永珍(原告长女),女,196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计(被告李永珍之夫),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李永会(原告次女),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平利县。原告兰光翠与被告李永荣、李永富、李永贵、李永珍、李永会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光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回老家让长子李永荣照看一起生活;2、五被告分别承担原告赡养费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200元;3、请求五被告分别承担原告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4、五被告节假日、生日要打电话或关心问候。事实与理由:五被告均系原告亲生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年事已高,已83岁高龄,2012年患中风半身不遂,后因小儿李永贵出钱出力医治,勉强生活能自理,但近两年,随着年龄增加,病情加重,两腿已无力,生活不能自理,加上并发的冠心病、高血压,苦不堪言。老伴过世后,原告便与二儿子李永富一起生活,后二儿子外出务工,将我送至在西安务工的小儿子李永贵身边生活,因小儿在工地上上班,工作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这样一来,经常无法照顾我,一日三餐时有时无,连一个说话的人都没有。我给其他四个子女打电话,请求他们抽点时间照顾我,年老了思乡心切,想回老家,但他们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辞,对我不问不管。他们现在个个儿孙满堂,享受天伦之乐,却将原告一个八旬老人忘到九霄云外。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让五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告也实属无奈,别无他法,肯请人民法院为原告主持公道。被告李永荣辩称,原告让五姊妹承担生活费、医疗费及丧葬费被告不同意。原因是1980年分家,旧房归被告,承担85元外债,新房分给李永富和李永贵。分家过程中,商议父亲由李永富赡养,母亲由李永贵赡养。被告住旧房和承担债务,另外给原告做寿房。1997年到2012年,李永富和李永贵外出务工,二老由被告李永荣照料,虽说他们独立生活,但一切重活、柴火、生活及米面加工都由被告承担。现在被告家庭情况是,被告已经65岁了,妻子2011年被胡蜂所伤,导致左眼青光眼,已经无法看清东西,有病例为证,2012年检查出食道癌,经常化疗。儿媳2014年检查出乳腺癌,也经常化疗,家庭现在外债累累,借了亲戚十多万元。母亲兰光翠不是被告不养,实属没人照料。请贵院给予合理调解。基于现实,愿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被告李永富辩称,原告让五姊妹承担生活费、医疗费及丧葬费被告不同意。原因是1979年建新房,1980年第一次分家,旧房子分给李永荣,1985年第二次分家分给被告房子一间半,李永贵跟父母在一起生活,1988年李永贵跟母亲分家。这次分家提出赡养问题,父亲由被告李永富赡养,母亲由李永贵赡养,父亲2012年过世,医疗费、丧葬费都是被告李永富一人承担。由于被告李永贵常年不在家,被告李永富考虑母亲身体原因,2003年到2014年间均是与被告李永富生活在一起,期间母亲住院11次。当时被告妻子病也很严重。2014年,因为被告女婿盖房子让被告帮忙,女儿也怀孕了,李永贵将母亲接到他家。另外被告要说明的是,被告李永贵是从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出租屋接走母亲的,母亲诉讼说没人赡养,那么与李永贵生活期间,难道李永贵没有赡养。庭审中,李永富称其失去劳动能力,没有办法照顾母亲,愿意每月给200元。被告李永贵辩称,母亲之前跟被告李永贵女朋友一起生活,被告在外务工,没人照顾母亲,愿意每月给200元。被告李永珍辩称,被告身为女儿已出嫁,每年过节、生日都随家人看望,所谓养儿防老,母亲本由李永贵照顾,但是两年前都是李永富照顾,照看了十多年。现由于生活所迫,一家人出门务工,不得已将其母亲送至李永贵处照看。但只照顾两年,便找各种原因将母亲送回。被告家中也有困难,原告有三个儿子,应该告他们儿子,不应该告李永珍。被告李永会辩称,1988年李永贵和母亲分家,父母提出赡养问题,李永荣做了一副棺材,父亲由李永富赡养,母亲由李永贵赡养。有一次母亲患有冠心病,半身不遂严重,要到医院治疗,二哥李永富给我们打电话,被告及时赶到。因被告李永会家庭不和,孩子都小,只给了2000元。2014年母亲在李永富家时给了1000元。2016年给了李永贵卡上打了1000元。现在被告李永会身体有病,今年几个月卧床不起,和丈夫关系也不好,愿意每月给母亲2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兰光翠育有三子二女,分别为李永荣、李永富、李永贵、李永珍、李永会,现均已成家。2002年至2014年原告兰光翠由被告李永富直接赡养,其他子女在原告生病时或看望,或给付一定的金钱。2014年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原告由被告李永贵直接赡养。2017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回老家由被告李永荣照看;2、其余被告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3、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平均分担;4、五被告节假日、生日需要关心问候原告。另查明,被告李永荣妻子有病、儿媳有病在身,被告李永富身体不好,被告李永贵常年在外务工,被告李永珍身体不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并使老年人居有其所。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与被告李永贵在西安居住多有不便,现要求回平利县三阳镇老家随长子李永荣生活于法有据于情可原,本院应予支持。其他四被告每人每月应给付原告生活费178.5元(根据2016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568元,四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其他水电、取暖等每人每月酌情承担21.5元,以上各项合计每人每月承担200元。原告兰光翠享受的养老、政策性补贴由其自行支配。原告的医疗费用,待实际产生且在报销后下余部分由五子女平均分担。被告李永珍抗辩称原告应该是儿子赡养,不应该告自己,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体现。原告现已83岁高龄,现在五子女均以家庭困难为由种种推诿,不愿意直接赡养老人,不但与法有悖,更与我国传统美德不符,五子女应该从根本上认识这一点,不仅应该积极赡养老人,而且与原告分开居住的被告应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原告诉请的五被告分担丧葬费,因非赡养纠纷,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永荣直接赡养原告兰光翠,原告兰光翠随其共同生活,由其照顾;二、由四被告李永富、李永贵、李永珍、李永会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用200元。自2017年8月起,以后每年限于当年1月10日前付清上半年的赡养费,7月10日前付清下半年的赡养费。2017年8月至12月的赡养费四被告李永富、李永贵、李永珍、李永会每人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2017年8月后原告兰光翠的医疗费,在报销后的下余部分,由五被告平均分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被告各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