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琴与XX、刘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XX,刘俊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097号原告:周琴,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杰、闫静,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刘俊江,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周琴与被告XX、刘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周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原告周琴负担。��判员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