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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琴与XX、刘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XX,刘俊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097号原告:周琴,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杰、闫静,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刘俊江,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周琴与被告XX、刘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周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1元,由原告周琴负担。��判员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