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友庆与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谢伟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63室。法定代表人:谢伟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庆,男,193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审被告:谢伟平,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友庆、原审被告谢伟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10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陈友庆作为上海海狮洗涤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出借人陈友庆的住所地为张家港市,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认为陈友庆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审 判 员 林李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姚栋财书 记 员 尹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