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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小跃与刘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跃,刘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马小跃,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高峰,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小跃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高峰给付案件款358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小跃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马小跃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希忠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