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耀华与徐章明、李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华,徐章明,李中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198号原告:朱耀华,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徐章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中秋,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耀华与被告徐章明、李中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朱耀华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