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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耀华与徐章明、李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华,徐章明,李中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198号原告:朱耀华,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徐章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李中秋,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耀华与被告徐章明、李中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朱耀华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