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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力与杜保保、杜秀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杜保保,杜秀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679号原告:马力,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杜保保,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杜秀华,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与被告杜保保、杜秀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马力负担。审判员  吕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