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柯宗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芙蓉工业区2#、4#、7#、9#栋、厂房3栋。法定代表人:张浩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宗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上诉人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宗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1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故,本案明确了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但上诉人选择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19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