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研发设计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研发设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财保41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5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704046517A。负责人:蒋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华阳,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晓飞,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0560306729J。法定代表人:应光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研发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2398233452U。负责人:陆红玉。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研发设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研发设计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