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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广领、张文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领,张文英,赵满义,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张x1,男,1961年2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张x2,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x,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表人周金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x等和与被执行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