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6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友生与石东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友生,石东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028号原告:石友生,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石东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住肃宁县,。石友生与石东成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石友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石友生负担。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