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友生与石东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友生,石东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028号原告:石友生,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石东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住肃宁县,。石友生与石东成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石友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石友生负担。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慈 搜索“”